
生育保障
| 僱主及傭工問 | |
| 問6.1 : |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 |
| 答 : | 如傭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產假: 1. 在緊接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星期; 2. 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及已給僱主懷孕的通知; 以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
| 問6.2 : |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 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 |
| 答 : | 產假薪酬相等於傭工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
| 問6.3 : |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 |
| 答 : | 1.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2.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款項; 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星期的產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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