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僱主及僱工問 | |
| 問3.1 :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 |
| 答 : |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1.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以及 2.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
| 問3.2 :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
| 答 : |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1.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2. 由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3.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或 4.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 問3.3 : |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 答 : | 不會‧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
| 問3.4 : |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 答 : | 以下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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