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僱主及僱工問
問3.1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
答 :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1.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以及
2.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問3.2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答 :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1.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2. 由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3.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或
4.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問3.3 :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答 : 不會‧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問3.4 :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答 : 以下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本網頁部份資料由香港勞工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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