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傭工須注意事項
| 僱主及傭工問 | |
| 問1.1 :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傭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 |
| 答 :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 407)內. 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
| 僱主問 | |
| 問1.2 : |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 |
| 答 : |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勞工處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 |
| 問1.3 : |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 |
| 答 : |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表格ID 407) 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
| 問1.4 : |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 |
| 答 : |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 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
| 僱工問 | |
| 問1.5 : |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 |
| 答 :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的家務職責。 |
| 問1.6 : |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 |
| 答 : | 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如你跟僱主協定在外住宿,便須把有關安排通知入境事務處,而通知書須由你及你的僱主簽署。 如有關在外住宿的協定是在僱傭合約開始後達成,通知書則必須連同已由你及你的僱主簽署的「經修訂的住宿及家務安排」 (表格ID 407G) 一併交回入境事務處。 |
| 問1.7 : |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 |
| 答 : |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 |
| 問1.8 : |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 |
| 答 : |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
|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已作出修訂,把『住宿及家務安排』的附錄包括在內。 『住宿及家務安排』 說明住宿的標準以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本網頁部份資料由香港勞工處轉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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